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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李俊岭与广平县鑫丰物资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岭,广平县鑫丰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广民初字第208号原告李俊岭。委托代理人张仕景,河北邯郸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平县鑫丰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英伟,该公司经理。地址:广平县城正北309国道路北。原告李俊岭与被告广平县鑫丰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丰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广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1月22日,广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明与被告有无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原告于1月28日到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俊岭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仕景,被告鑫丰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未到庭,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1月原告被被告招聘到其车队,驾驶其所有的牌照号为冀D×××××号半挂牵引车。2012年2月2日原告驾乘该车在山西省平鲁市境内转弯时车翻。当时,原告在驾驶室后排卧铺上躺着休息,另一名驾驶员李运山驾驶车辆。原告醒来后,发现自己躺在当地的市医院病床上。住院三天后转至原告老家成安县医院,因治疗效果不佳,转至邯郸市中心医院手术治疗,用四个钢钉固定,才免于原告躺在床上之苦。原告伤势未愈,被告就对原告不管不问了。对于被告的这种无理做法,原告只能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告鑫丰公司未到庭,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被告招聘原告到被告公司做司机工作,驾驶该公司所有的牌照号为冀D×××××号半挂牵引车。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2月2日,被告公司另一驾驶员李运山驾驶该车在山西省平鲁市境内国道109线败虎村路段,由于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在驾驶室后排卧铺休息的原告受伤。2013年1月17日,原告向广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1月22日,广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明与被告有无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1月28日,原告到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以上事实,现有原告陈述、证人证言、诊断、病历等证据在卷为据。本院认为,原告到被告处工作,被告为原告提供劳动工具,原告服从被告的管理,从被告处领取工资,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服从被告的管理,并从事被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其从事的劳动是被告业务的组成部分。故完全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原告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俊岭与被告广平县鑫丰物资有限公司在2012年2月2日原告受伤时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平县鑫丰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海亮审判员  郭顺元陪审员  王俊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逯相前附相关法律条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