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26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原某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某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628号原告原某某,女,汉族,陕西省蒲城县人。被告梁某,男,汉族。原告原某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现住址不详,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原某某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免于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任伟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