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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黄刑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黄刑初字第990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2010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8月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9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周×来到台州市××南城街道方山下村麻车里18号旁边,爬窗进入罗某某的租住房内,窃得现金人民币4750元及价值人民币630元的联想牌手机一部。现被窃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失主。另查明,2013年8月8日,被告人周×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的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笔录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意见,本院(2010)台黄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情况的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前科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所得的赃款,依法责令退赔给失主。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8月8日至2014年6月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周×将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四千七百五十元退赔给失主罗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钟兴华二〇��三年十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符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