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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民初字第031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贾选选与呼斌刚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选选,呼斌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初字第03118-2号原告贾选选,男,195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农民。被告呼斌刚,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居民。原告贾选选与被告呼斌刚、项永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神民初字第0311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呼斌刚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南段房屋予以查封。现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该房屋的查封措施,本院认为该申请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3118-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呼斌刚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南段房屋的查封措施。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韩彦军人民陪审员  焦伊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