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法民初字第9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唐莉与重庆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莉,重庆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9981号原告:唐莉,女,汉族,生于1967年11月11日,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35-3号,组织机构代码:20343097-5。法定代表人:刘恩光,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静,重庆江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单林芝,重庆江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莉与被告重庆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莉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唐莉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唐莉承担。代理审判员  安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