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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盐执字第0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严法群与王兆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法群,盐城市双蕾制衣有限公司,王兆云,王凤琴,王农生,王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盐执字第0275号申请执行人严法群。被执行人盐城市双蕾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兴桥镇幸福村。法定代表人王兆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兆云。被执行人王凤琴(又名王晓琴,王兆云之妻)。被执行人王农生。被执行人王素英。申请执行人严法群依据本院(2012)盐民初字第02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兆云、王凤琴(又名王晓琴)、王农生、王素英、盐城市双蕾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王兆云、王凤琴(又名王晓琴)、王农生、王素英、盐城市双蕾制衣有限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兆云、王凤琴(又名王晓琴)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7761498元及其债务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梅审判员 丁忠军审判员 葛存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志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