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6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葛太玉与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368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太玉,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680号原告葛太玉,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房向前。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太玉诉被告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太玉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太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葛太玉负担。审判员 刘奕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