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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209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林记与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记,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辽宁广播电视台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20900号原告林记,女,1983年12月23日出生,职业画家。委托代理人朱士利,北京市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A座5层D区。法定代表人刘德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克枫,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少达,台长。委托代理人杨斌,男,辽宁广播电视台法务职员。原告林记诉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一公司)、辽宁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辽宁台)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宏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士利,合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克枫,辽宁台的委托代理人杨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记诉称,我笔名郭斯特,一直从事卡通形象设计,创作了蓝色小幽灵、吴美丽、朱坚强等经典卡通形象,并以此为原型开始绘制多格漫画,记载自己生活中的感悟和趣事。我创作的《LifeofPi》(少年派)电影解析的美术作品在新浪微博发表后,受到了网民的一致好评,转发量达128688次,评论20304人,1358人赞,且被大量网民收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老梁观世界”系辽宁台下属电视频道辽宁卫视编导、制作并播放的一档节目。2012年12月18日,该节目主持人的评述大量使用了上述作品中的内容,播出后反响很大。合一公司经营的优酷网上传了该节目的视频,点击播放次数达数万次,合一公司在播放中植入大量广告。上述使用行为未经我许可,未署名和支付费用,并对作品作了修改,严重侵犯了我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多项权益。合一公司未尽审查义务,与辽宁台共同侵权,其传播使侵权影响范围广泛,负面影响大,并在播放中植入大量商业广告,获利巨大。二被告应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起诉要求二被告停止传播涉案节目视频,由辽宁台在优酷网首页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并消除影响,二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3万元。被告合一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其并非知名作者,画作也不出名,被误用并非具有侵权故意。本案涉案的画作没有独创性,动物造型简单,此前有类似画作。该视频并非优酷网制作,我方仅提供播放平台服务。视频的主要内容是主持人老梁对一些新闻的描述与评论,画作只是可有可无的点缀,去掉并不会给视频本身造成太大影响。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辽宁台辩称,同意以上合一公司的答辩意见。原告的作品已经公开发表,其画作简单,创作难度不大,价值不高。节目只用了其中几幅,未用全系列,引用比例适当,仅占视频中四分之一的背景画面,起辅助作用。原告的作品是否取得电影等权利人的授权并不确定,我台的使用行为没有篡改和扭曲画作,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没有造成原告作品价值的降低,也未给其名誉造成损害。正常约稿费用仅为100-200元,原告要求的经济损失过高,我方不能接受。经审理查明,原告笔名郭斯特,从事卡通形象设计,其创作的《LifeofPi》(少年派)电影解析的美术作品在新浪微博发表,转发量12.8万次,评论20304条,1358人点赞。该作品系根据李安导演的电影《少年派》的情节和人物动物形象创作,按照剧情发展过程和角色之间发生的关系等内容进行描绘,画风卡通,线条简单,除油轮,小船等图,还有斑马、鬣狗、猩猩、老虎、主人公派、水手、厨子、派的母亲等角色的头像。因影片中对故事情节有两种解释,画作中将人物与动物的对应关系也给予标明。原告提交了郭斯特微博内容的打印件,证实其于2012年12月3日在新浪微博首先发表该作品,以及转发、评论、点赞等用户行为的次数。原告还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证实其曾对郭斯特系列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登记日期为2012年9月25日。上述微博打印件中,其微博首页有“HI,我是郭斯特”的字样。鉴于二被告对原告与郭斯特之间的对应性提出异议,原告代理人当庭输入密码进入了郭斯特的微博账户。2013年2月1日,原告申请公证,进入优酷网综艺频道检索,点击播放2012年12月18日“老梁观世界”节目,该期节目的主题是《少年派的奇幻漂流》,主要内容是分析影片中两种情节的发展设定,动物和人物的对应关系等,画面左侧为主持人老梁的陈述画面,右侧被电影胶片框住的纵向部分,涉及到原告画作中的6幅,主要是人物关系对应和部分情节的内容,涵盖了其中所有的角色形象,有些包含多角色的图被局部放大和重复使用。该栏目时长约25分钟,网上播出约23分钟,其中含有涉案图片的画面时间约1分半。节目画面暂停时,页面出现优酷网及其下设频道的广告画面。该节目在公证时被点击播放的次数为45119次。二被告认可上述证据和勘验过程证明的事实,但表示辽宁台的视频仅使用了原告画作系列中的小部分,同时对原告作品本身根据他人影片形象创作的合法性表示质疑。辽宁台表示,涉案画作是节目录制完成后,后期制作时加入,只为描述方便,录制节目时并未使用。关于涉案视频是否已经从优酷网删除,原告当庭使用手机搜索,证实该视频仍能播放。合一公司表示已经删除,手机客户端反应比较慢。其表示优酷网与辽宁台有合作关系,播放该台节目,双方已经沟通删除。庭审后期,合一公司的代理人表示手机端的视频已经删除,经勘验属实。原告表示发现侵权后起诉前曾致函辽宁台,但并未通知合一公司。辽宁台表示曾希望与原告就此合作,但原告提出一幅图1万元使用费,其无法接受。原告提交了涉案维权费用凭据,包括公证费1000元和律师费4000元。二被告认为没有提供律师代理合同,公证费票据没有明确项目,不予认可。上述事实,还有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擅长卡通形象设计,以郭斯特的笔名发表作品。涉案《LifeofPi》电影解析系列图是其根据电影创作的美术作品,情节与电影一致,图形均出自电影中的人和动物的角色,虽线条简单但有自身特点,并非对电影内容的直接复制,且在文字和图形的对应和安排上有自己的设计,使相对关系更直观。该画作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原告对该画作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辽宁台下属辽宁卫视“老梁观世界”节目使用了上述系列卡通画中的部分内容。画作在节目中起辅助作用,但未说明出处,未给原告署名,也未经过原告同意。上述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和复制权。辽宁台与合一公司有合作关系,在优酷网播出辽宁卫视的节目内容,使涉案内容通过网络传播,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节目的制作单位为辽宁卫视,辽宁台应承担侵权责任。合一公司其对涉案节目中的细节内容是否侵权无法判断,但在权利人提出证据证实权利时应及时履行删除义务。虽然原告未在起诉前通知优酷网删除,但合一公司在收到本案原告诉状后,其应该知道该视频中有原告画作内容,存在侵权问题,但其仍未及时停止传播涉案视频。虽然庭审后期证实视频已经被删除,但在第一次通过手机操作时仍然可以打开该视频,手机与网络平台应同步,其关于延迟的解释,即便如其所述存在短时间的差异,也证明其并未及时删除。故合一公司未尽到合理的注意和删除的义务,并由此获得增加的用户点击的利益,其应与辽宁台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因节目的使用并未对画作进行修改,也未因局部放大使用造成对画作的贬损扭曲等后果,不造成原告作品价值的降低,原告认为使用行为侵犯其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现涉案视频已经从优酷网删除,原告在本案中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已经实现,本院在判决主文中不再赘述。辽宁台此前如还与其他平台合作,或再授权其他平台播放当期节目,应屏蔽原告画作。原告如发现其他平台对涉案节目进行播放,可通知该平台删除,或通知辽宁台与使用者沟通进行处理。原告要求由辽宁台在优酷网首页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并消除影响,系因辽宁卫视的使用行为未给原告署名。因致歉本身即有公开事实,澄清此前可能造成的误解的作用,本院不再支持原告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刊登位置亦置于视频上传的频道。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所诉数额较高。该画作独创性相对有限,节目中使用的时间较短,仅起到辅助作用,并未作为主要部分,故赔偿额不宜过高。本院综合以上因素,同时考虑优酷网的影响力和点击量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原告因维权发生的费用,其中律师费偏高,本院亦酌予确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辽宁广播电视台共同赔偿原告林记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支出一万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辽宁广播电视台在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营的优酷网综艺频道首页针对未经许可使用原告林记作品未予署名的行为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不能履行上述内容,本院将在同类媒体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二被告共同负担。三、驳回原告林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辽宁广播电视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一百元,辽宁广播电视台负担一百七十五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宏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