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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谭明志与宋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明志,宋荣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892号原告谭明志,男,195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平乡县人,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段书军,平乡县丰州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荣华,男,195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平乡县人,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明志诉被告宋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明志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明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宪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晓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