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谭明志与宋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明志,宋荣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892号原告谭明志,男,195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平乡县人,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段书军,平乡县丰州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荣华,男,195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平乡县人,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明志诉被告宋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明志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明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宪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晓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