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城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全国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城刑初字第40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全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刑诉(2013)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鲁平,被告人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全某与朋友在济南市盛福花园吃饭时饮酒。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全某无证驾驶车牌号为鲁AD68**的轿车沿济南市工业北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幸福柳广场路口时,与前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被告人全某受伤,前车车主李某某报警。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全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1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全某赔偿李某某损失共计2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吕某、李某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信息及驾驶员信息查询说明,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三千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延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