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7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岳玉爱、于克成与郭峻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玉爱,于克成,郭峻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723-1号原告岳玉爱。原告于克成。被告郭峻豪。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岳玉爱、于克成诉被告郭峻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郭峻豪驾驶的鲁G7K7**号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郭俊豪驾驶的鲁G7K7**号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 有 杰代理审判员 张 孝 福代理审判员 赵中亭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侯 广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