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睢民初字第0186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河南省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陆柒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陆柒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睢民初字第01866-2号原告:河南省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辉,职务,经理。被告:河南省陆柒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闫昌华,职务,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省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陆柒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河南省陆柒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属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睢阳区法院既非被告住所地,又非合同履行地,故异议人认为不应由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案应移送合同履行地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被告河南省陆柒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453房,合同履行地为工程地点河南省民权县顺河乡。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6月5日签订有补充协议,就协议管辖约定:如有争议,三方协商,协商不成由睢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该案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被告住所地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453房。合同履行地是河南省民权县顺河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6月5日签订有补充协议,就协议管辖约定:如有争议,三方协商,协商不成由睢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南省陆柒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 旭审判员 王艳梅审判员 王建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