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商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顾金水与王守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金水,王守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1320号原告:顾金水。被告:王守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顾金水与被告王守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金水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守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金水撤回对被告王守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顾金水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姗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柯元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