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民辖终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1-02
案件名称
安新瑞与青岛兴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管辖权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兴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安新瑞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辖终字第3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兴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成兴,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新瑞。上诉人青岛兴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3)李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城阳区,李沧区东王埠村东仅是上诉人的一处驾驶员培训场地。因此,本案应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因此,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孙秀强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雪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