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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民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梁霞与谢阳山、谢杨凤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霞,谢阳山,谢杨凤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象民初字第1534号原告梁霞。委托代理人梁锋。被告谢阳山。被告谢杨凤,系被告谢阳山妻子。原告梁霞诉被告谢阳山、谢杨凤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霞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撤诉亦系其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依法可予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75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员 ���钱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陆 旻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