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阳执字第7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赵娜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娜,于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拟稿文件编号:(2013)莱阳执字第774-1号签发:核稿:拟稿:辛先文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字第774-1号申请执行人:赵娜,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东关村。被执行人:于向阳,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宫家村。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莱阳民一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于向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向阳在中国农业银行莱阳支行账号为62×××18的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辛先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