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海民初字第16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优优祝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永宏顺袋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优优祝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永宏顺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海民初字第16411号原告(反诉被告)优优祝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路15号13号楼2门301室(住宅)。法定代表人杨新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XX,女,优优祝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海潮,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永宏顺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大布巷社区大亨龙工业区1号102。法定代表人刘秀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晖,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优优祝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优祝福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永宏顺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宏顺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法官莫泰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优优祝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海潮,永宏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秀林、委托代理人左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依法组成由法官莫泰京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祖砚铭、沈玉明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2年10月11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优优祝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新永、委托代理人孙海潮,永宏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左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依法组成由法官莫泰京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郑忠秀、闫少梅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3年9月23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优优祝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XX、孙海潮,永宏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秀林、委托代理人左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优优祝福公司起诉称:2012年1月11日,优优祝福公司与永宏顺公司签订礼品采购合同,约定优优祝福公司向永宏顺公司提供带有UC优视广告语及图案的鼠标垫设计样图及型号、规格、材质、印刷、切割技术等要求,永宏顺公司按照上述设计样图和要求进行打样,经优优祝福公司确认后永宏顺公司按照打样产品组织产生,定作数量为408000张,单价1.42元,总金额579360元,含增值税发票,优优祝福公司于2012年1月11日支付永宏顺公司预付款10万元,2012年1月16日支付预付款10万元,永宏顺公司需要在2012年2月15日交付优优祝福公司鼠标垫20万张,优优祝福公司收到20万张后向永宏顺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永宏顺公司2012年2月28日交付208000张鼠标垫,优优祝福公司在收到剩余鼠标垫并验货合格后,一次性支付给永宏顺公司237360元,由永宏顺公司按约定时间将鼠标垫送达优优祝福公司指定地址,运费由永宏顺公司负担。礼品采购合同签订后,优优祝福公司分别于2012年1月12日、2012年1月18日、2012年2月23日向永宏顺公司支付了3笔预付货款共30万元。但是永宏顺公司却未能及时组织生产,未能在2012年2月15日将20万张鼠标垫送达优优祝福公司指定的地址。永宏顺公司最早的发货日期已经是2012年2月17日,直到2012年2月24日才将第一批20万张鼠标垫送达优优祝福公司指定地址。2012年2月25日,永宏顺公司向优优祝福公司指定的收货地广州发送了30300张鼠标垫,由于永宏顺公司在生产上述30300张鼠标垫中存在没有完成热切工序,私自更换鼠标垫布面等违约行为,致使该30300张鼠标垫存在毛边、布面与橡胶面粘合很差,极易起边与分离,且鼠标垫橡胶味道浓重,明显和优优祝福公司打样产品不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定作标准,无法正常使用。优优祝福公司多次要求永宏顺公司将上述鼠标垫进行重作,更换为质量合格的鼠标垫,但永宏顺公司一直拒绝更换。永宏顺公司未能在2012年2月28日将剩余的208000张鼠标垫送交优优祝福公司。优优祝福公司催促永宏顺公司尽快交货,永宏顺公司却违反合同约定,要求优优祝福公司再支付一些货款才组织生产。优优祝福公司被迫于2012年3月1日又向永宏顺公司支付了货款10万元。但是永宏顺公司直到2012年3月10日仍未能将剩余208000张合格的鼠标垫送交优优祝福公司,并一直拒绝更换不合格的鼠标垫。根据礼品采购合同约定,如果永宏顺公司延期交货,每逾期1日,应按照本合同该礼品订购金额的5%向优优祝福公司支付违约金,但是该违约金累计不超过本合同金额的2倍。逾期超过3日,优优祝福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永宏顺公司的责任,向永宏顺公司索取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有其他违约行为,应支付合同金额2倍的违约金。由于永宏顺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优优祝福公司交付鼠标垫,逾期已远超3天,而且永宏顺公司提交的部分鼠标垫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并拒绝更换。优优祝福公司有权解除与永宏顺公司签订的礼品采购合同,永宏顺公司每逾期1日,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5%向优优祝福公司支付违约金。而且永宏顺公司提交的部分鼠标不符合合同约定,属于其他违约,优优祝福公司可以要求永宏顺公司支付合同金额2倍的违约金。礼品采购合同约定运输鼠标垫的费用由永宏顺公司承担。由于永宏顺公司不积极履行合同,不能按时发货,优优祝福公司被迫改为航空运输,优优祝福公司为此支付了57017.69元的运输费用。永宏顺公司应向优优祝福公司支付该57017.69元运输费。优优祝福公司已向永宏顺公司支付了40万元的货款,但永宏顺公司却一直未向优优祝福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永宏顺公司应向优优祝福公司支付41264.95元税款损失。故优优祝福公司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优优祝福公司与永宏顺公司签订的礼品采购合同;2、判令永宏顺公司退还货款116000元;3、判令永宏顺公司支付违约金260712元、运输费57017.69元、未开具发票的税款损失41264.95元;4、本案诉讼费由永宏顺公司承担。优优祝福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礼品采购合同、中国民生银行电子回单、鼠标垫运单、中国建设银行回单、深圳恒天物流运费明细、收据、广宣品采购合同、关于终止UC鼠标垫物料的继续合作及相关赔付告知、北京尚润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结婚证、鼠标垫定作样品、永宏顺公司生产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鼠标垫、快递单、QQ聊天记录、公证书、腾讯企业邮箱打印邮件、关于交货数量差异的说明。应优优祝福公司申请,本院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验认证北京公司)出具了鉴定意见书。永宏顺公司答辩称:一、永宏顺公司延迟交货是优优祝福公司违约在先及单方迟延甚至拒绝提供发货地址造成的。2012年1月11日,优优祝福公司与永宏顺公司签订礼品采购合同,约定永宏顺公司为优优祝福公司加工鼠标垫,约定了型号、规格、材质、印刷及切割技术要求,设计图样由优优祝福公司提供,打样经优优祝福公司确认后永宏顺公司按打样产品组织生产。合同约定第一批货20万张鼠标垫的交货时间是2012年2月15日,实际交货则是从2月16日到23日期间陆续交付,有优优祝福公司委派的代表杨迎波签字验收的送货单为证。第一批货交付比约定时间迟延,原因在于:1、优优祝福公司直到2月15日才签字确认样品,永宏顺公司才有可能组织生产,2月15日当天无法出货;2、合同规定汽车运输到7个城市,具体发货地址发货前优优祝福公司提供。实际交货时,优优祝福公司的代表人现场验收,自行安排运输,分批发运完全是优优祝福公司基于自己的实际需要安排的,与永宏顺公司无关;3、按照合同约定,永宏顺公司交货同时,优优祝福公司应支付10万元货款,但实际上优优祝福公司直到2月23日才支付这笔货款,永宏顺公司在23日之前有权拒绝交货。第二批货208000张鼠标垫合同约定应于2月28日交付,但实际交付情况也因优优祝福公司的要求而变更:有33548张提前在2月23日、25日就已交付,包括2月25日发往广州的30300张。但永宏顺公司要求优优祝福公司签收该批货剩余的174552张时,杨迎波则以还没确定具体的收货详细地址,待发运时一起签收为由拖延签收。优优祝福公司无故拒绝签收,也始终没有提供收货的城市和具体地址、收货人,永宏顺公司无法自行发运。从约定交货日期之后,永宏顺公司天天催问,优优祝福公司一直拖延,借口因其最终用户UC不再要货,所以无法收货。永宏顺公司无法核实其说辞。但即使果真如此,永宏顺公司基于与优优祝福公司的合同加工生产产品,与优优祝福公司的最终用户没有任何关系,优优祝福公司企图把自己的经营风险转嫁给永宏顺公司显然既无合同依据更无法律依据,是擅自单方撕毁合同的违约行为。二、永宏顺公司交付的产品都是合格产品。优优祝福公司诉称2月23日交付并发送到广州的30300张鼠标垫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多次要求重作、更换,但永宏顺公司一直拒绝。2月25日交付的这批发往广州的鼠标垫是经过杨迎波签收的,送货单上明确无误地写明:“收到以上货品均为合格产品。”即使真的存在质量问题,也应在验收当时提出,且根据双方签署的合同,验收时发现规格不符或损坏现象,永宏顺公司可以在落实无误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给予更换。实际上,优优祝福公司是在永宏顺公司催收货款时才声称有质量问题,都已隔1个多月。永宏顺公司当即表示可以退回更换问题产品,但优优祝福公司称客户已使用,始终没有提供过一张所谓质量不合格的鼠标垫给永宏顺公司验证、更换。所谓质量问题完全是优优祝福公司为自己违约行为找的借口。综上所述:1、永宏顺公司没有违约延期交货,延迟交货完全是优优祝福公司自身原因或故意违约造成的,优优祝福公司没有任何理由解除双方签署的礼品采购合同,永宏顺公司当然不应退还已收到的货款,更不应承担所谓违约金和额外的空运费;2、双方的礼品采购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永宏顺公司还没有收到全部应付货款,暂时未开具发票,所谓税款损失完全是不存在的;3、永宏顺公司交付的产品质量合格,永宏顺公司当然不应退还相应货款。更何况,根据礼品采购合同的约定,即使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也只能是更换而不是退货。故永宏顺公司不同意优优祝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永宏顺公司反诉称:一、优优祝福公司不履约造成永宏顺公司无法交货,优优祝福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立即接收其订购的货品。2012年1月11日,优优祝福公司与永宏顺公司签订了礼品采购合同,约定永宏顺公司为优优祝福公司加工鼠标垫共408000张,2012年2月15日交付20万张,2012年2月28日交付208000张,汽车运输到7个城市,具体发货地址发货前优优祝福公司提供。实际交货时,优优祝福公司的代表人杨迎波现场验收,自行安排运输,第一批20万张鼠标垫从2月16日至23日按优优祝福公司的安排陆续交付;第二批208000张鼠标垫中有33548张提前在2月23日、25日应优优祝福公司的要求已交付,但2月28日永宏顺公司要求优优祝福公司签收剩余的174552张时,杨迎波则以未确定具体收货地址为由拖延。优优祝福公司无故拒绝签收,未提供收货城市、具体地址和收货人,永宏顺公司无法自行发运,剩余产品未能按时交付,是优优祝福公司造成的,不是永宏顺公司故意或过失拖延发货。二、优优祝福公司无故迟延支付货款多日,构成严重违约,应继续履行合同,立即支付拖欠货款并支付违约金,承担仓储费用。根据礼品采购合同,优优祝福公司应付货款总额为579360元,2012年1月11日预付10万元,2012年1月16日预付10万元,2012年2月15日支付10万元,2012年2月28日收货并验收后支付237360元。签约当日,永宏顺公司就一再强调因春节在即,需在节前采购原材料,必须及时付款。尽管如此,优优祝福公司从第一次付款就没有按时支付,而是分别于2012年1月12日,1月18日和2月23日分3次每次10万元,共支付30万元;2012年3月1日支付10万元,其余179360元货款至今未付。根据礼品采购合同第五条违约责任的规定,截止到反诉提起之日,优优祝福公司应向永宏顺公司支付违约金共计1158720元。此外,由于优优祝福公司拒不收货,永宏顺公司被迫专门租赁仓库,按租赁合同每月支付房租及水电费1400元,至今已5个月,永宏顺公司因优优祝福公司的违约已额外支付了7000元,此费用应由优优祝福公司承担。故永宏顺公司提起反诉,反诉请求:1、判令优优祝福公司继续履行礼品采购合同,接收其向永宏顺公司定购的余下货物;2、判令优优祝福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共计179360元及利息23316.80元;3、判令优优祝福公司赔偿自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所支出的仓储费用(租金及水电费)共计7000元;4、判令优优祝福公司赔偿违约金1158720元;5、判令优优祝福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永宏顺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电子回单、送货单、手机短信、信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仓库租赁合同、收据、人民币现行利率表、优优祝福公司确认的样品、图片、照片、证明、QQ聊天记录。优优祝福公司针对永宏顺公司的反诉,答辩称:优优祝福公司不同意永宏顺公司的反诉请求,请求法院驳回永宏顺公司的反诉请求。永宏顺公司称迟延发货是因优优祝福公司不提供地址造成的,没有事实依据。优优祝福公司要求永宏顺公司在2月15日交付鼠标垫,但永宏顺公司是在2月17日才交付的,剩余的17万张鼠标垫没有签收,是因为永宏顺公司迟延交货十几天,故优优祝福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且鼠标垫的客户也以因超过期限不再收货了。第一笔价款实际是1月12日支付的,因为签订合同是在2012年1月11日,所以优优祝福公司第二天支付;第二笔价款因为账号问题拖延了两天,所以耽误了两天期限;第三笔价款是符合合同要求支付的,没有延期;剩余的货款没有支付是因为永宏顺公司没有交付货物。是永宏顺公司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是永宏顺公司违约,永宏顺公司的反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经本院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对优优祝福公司提交的礼品采购合同、中国民生银行电子回单、鼠标垫运单、深圳恒天物流运费明细、收据、北京尚润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结婚证,永宏顺公司提交的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电子回单、送货单、人民币现行利率表、照片、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对以下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证据持有异议:一、优优祝福公司提交的证据4,中国建设银行回单,证明由于永宏顺公司不能按时发货,优优祝福公司被迫采用航空运输,优优祝福公司为此支付鼠标垫运费共57017.69元。永宏顺公司对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因优优祝福公司提交的鼠标垫运单上有蒋建平签字,永宏顺公司对鼠标垫运单并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收款人为蒋建平的中国建设银行回单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因优优祝福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收款人为尉桂芝的中国建设银行回单与本案的关联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二、优优祝福公司提交的证据5,广宣品采购合同,证明优优祝福公司和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景公司)签订广宣品采购合同,优优祝福公司为该公司定作408000张鼠标垫,约定了鼠标垫定作标准、送货日期、违约责任等内容。永宏顺公司对真实性无法确认,关联性不认可。因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三、优优祝福公司提交的证据6,关于终止UC鼠标垫物料的继续合作及相关赔付告知,证明由于永宏顺公司逾期交付鼠标垫以及质量不合格,致使鼠标垫定作使用方动景公司终止了定作合同,不再继续履行合同,而且要求优优祝福公司赔偿。永宏顺公司对真实性无法确认,关联性不认可,认为与本案无关。因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四、优优祝福公司提交的证据8,鼠标垫定作样品、永宏顺公司生产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鼠标垫、快递单,证明永宏顺公司生产的鼠标垫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永宏顺公司对鼠标垫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无法确认是永宏顺公司的产品,不能证明优优祝福公司的证明事项;对快递单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认可。因鼠标垫定作样品上并无永宏顺公司人员签字,优优祝福公司亦未举证证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鼠标垫系永宏顺公司生产,且快递单上显示的托运人为永宏顺盛,优优祝福公司未举证证明该托运人与永宏顺公司的关系,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五、优优祝福公司提交的证据9,QQ聊天记录、公证书,证明2012年1月,优优祝福公司已经确认样品,之后由于永宏顺公司的生产原因造成大货样本一直不合格,永宏顺公司制作过程中更换了不合格的材料,气味特别大,鼠标垫没有进行热切导致毛边,产品质量不合格,优优祝福公司已向永宏顺公司提供了发货地址,永宏顺公司延期交货的原因是永宏顺公司自己造成的。永宏顺公司对真实性、合法性不确认,关联性认可,认为相当多对优优祝福公司明显不利的内容并没有显示,公证书只是证明纸质聊天记录来源于优优祝福公司职员徐XX、杨迎波的个人电脑,并未确认是真实、完整的聊天记录。因该证据经过公证,永宏顺公司仅举证证明该证据内容不完整,并未举证证明该证据系虚假或伪造,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六、优优祝福公司提交的证据10,腾讯企业邮箱打印邮件,证明2012年1月10日当天已对打样作了最终确认,永宏顺公司在制作鼠标垫的过程中私自更换了物料,且交货晚了1周。永宏顺公司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该邮件的内容与永宏顺公司没有联系,也不符合证据的形式。因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七、优优祝福公司提交的证据11,关于交货数量差异的说明、腾讯企业邮箱打印邮件,证明永宏顺公司交货233248张鼠标垫,其中3248张属于放量,不需要支付费用。永宏顺公司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系优优祝福公司单方提供,邮件的内容与永宏顺公司没有联系,且不符合证据的形式。因关于交货数量差异的说明系优优祝福公司单方出具,未经永宏顺公司确认,且腾讯企业邮箱打印邮件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八、永宏顺公司提交的证据3,手机短信,证明永宏顺公司与优优祝福公司多次交涉出货无果,不得已要求优优祝福公司同意处置未出的货品等,优优祝福公司以其客户拒收为由不解决,而不是其诉状所称的催永宏顺公司交货而永宏顺公司拒不交货。优优祝福公司对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永宏顺公司仅截取了一段,无法确认,短信内容不能证明永宏顺公司的证明事项。因该证据不能证明永宏顺公司的主张,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九、永宏顺公司提交的证据4,信函,证明永宏顺公司致函优优祝福公司负责人催促出货。优优祝福公司称其未收到,且认为即使永宏顺公司书写了该信函,永宏顺公司也早就违约了。因永宏顺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优优祝福公司收到了该信函,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十、永宏顺公司提交的证据5,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证明已将催促出货的函件寄给优优祝福公司。优优祝福公司对真实性不认可,认为从该证据上看不出邮件是寄给谁的,收件人是张先生,未显示公司名称,无法证明永宏顺公司的证明事项。因永宏顺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优优祝福公司收到了该邮件所邮寄的信函,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十一、永宏顺公司提交的证据6,仓库租赁合同,证明自2012年3月1日起永宏顺公司租赁仓库存放优优祝福公司未出货的货品。优优祝福公司对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永宏顺公司是否租仓库优优祝福公司不清楚,且与优优祝福公司无关。因应优优祝福公司的申请本院委托检验认证北京公司对永宏顺公司生产的鼠标垫的材质是否为天然橡胶以及工艺是否为热切工艺,是否有毛边和跳帧现象时,检验认证北京公司取样地点即为该证据所显示的租赁地点,且优优祝福公司未举证证明出租人授权代表签字虚假,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十二、永宏顺公司提交的证据7,收据,证明永宏顺公司已支付5个月仓储费用(租金及水电费)共7000元。优优祝福公司对真实性不认可,认为与优优祝福公司无关,因该证据能够证明永宏顺公司履行仓库租赁合同的付款情况,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十三、永宏顺公司提交的证据9,优优祝福公司确认的样品,证明优优祝福公司给永宏顺公司打样的样品。优优祝福公司对真实性不认可,称其未向永宏顺公司寄过鼠标垫,该证据肯定不是样品。因该证据上有优优祝福公司驻深圳办事处经理杨迎波的签字,优优祝福公司未举证证明该签字虚假,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十四、永宏顺公司提交的证据10,手机短信,证明打样的确认时间。优优祝福公司对真实性无法确认,认为并未写明是在哪天通过。因该证据不能证明永宏顺公司的主张,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十五、永宏顺公司提交的证据11,图片,证明永宏顺公司提交的仓库租赁合同及收据与本案的关联性。优优祝福公司对真实性不认可,认为看不出是在永宏顺公司租赁的仓库摆放着货物。因该证据并未显示与仓库租赁合同及收据的关联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十六、永宏顺公司提交的证据13,证明,证明仓库的用途是存放鼠标垫。优优祝福公司对真实性不认可、认为不能证明鼠标垫的存放情况。因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十七、鉴定意见书,应优优祝福公司申请本院委托检验认证北京公司出具,证明永宏顺公司生产的鼠标垫的材质是否为天然橡胶以及工艺是否为热切工艺,是否有毛边和跳帧现象。优优祝福公司认可该证据。永宏顺公司对该证据的依据第2条中的GB/T6028-94的依据不认可,认为这个标准已经废止,应该以双方确认的样本为准;跳帧问题,检验认证北京公司从市场上购买的4款鼠标垫不是双方确认的样本,应该以双方确认的样本进行鉴定,针对鉴定意见的第1点结果,从测试技术分析看,是在鼠标移动的情况下测试的跳帧情况,合同里面没有明确约定是静止还是移动测试跳帧记录,从检验认证北京公司从市场上购买的4款鼠标垫与永宏顺公司生产的鼠标垫进行比对,永宏顺公司的产品比市场的产品还要好,远远高于行业标准;鉴定意见第2点,测试的结果天然橡胶占90%,合同约定如果不合格品超过10%才视为不合格产品,丁苯橡胶的比例没有超过合同约定的10%,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鉴定结论第3点,永宏顺公司存放鼠标垫的库房被台风刮倒了,所以一部分鼠标垫被破坏,而且有毛边并不影响使用和效果,属于生产中的小小瑕疵,这样的问题,永宏顺公司完全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换;检验认证北京公司的抽样,不能作为合同约定的抽样标准;该证据不能使用。因永宏顺公司未提交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的证据,且本案双方均未对样品进行过该证据所显示的检验,合同约定不合格品超过10%才视为不合格,系指货物数量,非指货物材质,如检验认定北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抽样,将产生巨额鉴定费用,故本院对永宏顺公司的质证意见不予采信,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12年1月11日,优优祝福公司与永宏顺公司签订礼品采购合同,约定优优祝福公司订购永宏顺公司礼品,产品名称为鼠标垫,材质为天然橡胶,切割结束为热切,数量为408000件,单价为1.42元,总金额为579360元,备注为含增值税发票,质量要求为裁切不能有毛边和跳帧,验收方式为以双方确认的留在优优祝福公司处的样品为基本标准(不得低于此标准),优优祝福公司收到货物后抽样20%检查,如果抽样20%中不合格品超出10%,则认定永宏顺公司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其质量承诺,优优祝福公司有权拒绝接收货物,货运要求为汽运共7个城市的运输费用由永宏顺公司承担,优优祝福公司于2012年1月11日给予永宏顺公司支付人民币10万元预付货款,永宏顺公司应以样品为准立刻安排生产,2012年1月16日将给予永宏顺公司支付人民币10万元预付货款,永宏顺公司需要在2012年2月15日交付优优祝福公司20万张鼠标垫,交20万个付款10万元,2012年2月28日交付208000张剩下的鼠标垫,优优祝福公司收到该礼品并验货合格后,一次性支付给永宏顺公司,即人民币237360元,永宏顺公司在原来产品数量上放量200张,具体发货地址发货前优优祝福公司提供,如果验收时发现该礼品规格不符或损坏现象,永宏顺公司在落实无误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之内给予更换,如果永宏顺公司延迟交货或优优祝福公司延期付款,在未达成谅解协议前,每逾期1日,违约方应按照本合同该礼品订购金额的5%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但是该违约金累计不超过本合同金额的2倍,逾期超过3日,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等。2012年1月12日、18日、2月23日、3月1日,优优祝福公司分别给付永宏顺公司价款10万元,共计付款40万元。2012年2月16日至25日,永宏顺公司向优优祝福公司提供鼠标垫共计233448张。2012年2月17日至28日,优优祝福公司给付鼠标垫承运人运费共计56517.69元,其中2012年2月17日给付运费3339元。诉讼中,应优优祝福公司申请本院委托检验认证北京公司对永宏顺公司生产的存放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观澜大布巷大亨工业区1栋3楼仓库的鼠标垫的材质是否为天然橡胶及工艺是否为热切工艺,是否有毛边和跳帧现象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鉴定标的物样品与鼠标配合测试存在跳帧现象,跳帧频率在4.2%-11.8%的范围内;2、鉴定标的物的主要成分为天然橡胶,并含有少量的丁笨橡胶;3、部分鉴定标的物的切边符合热切工艺的特点,且无毛边现象,即热切效果较好,部分鉴定标的物的切边符合热切工艺的特点,但存在毛边现象,即热切效果不理想,部分鉴定标的物的切边不符合热切工艺的特点,且存在毛边现象。庭审中,优优祝福公司主张第一笔价款是因为合同签订时间是2012年1月11日,当时太晚了,当天无法付款,第二天就支付了;第二笔价款是因为账号的问题,迟延了几天付款;第三笔价款不存在延期付款;第四笔价款本不应支付,应永宏顺公司要求才支付的,不存在迟延问题;未收到货物部分,不应支付价款;因永宏顺公司迟延供货时间很长,优优祝福公司不想长时间耽误就自行发货了;如永宏顺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优优祝福公司就不再要求赔偿未开发票的损失;对永宏顺公司已提供的货物均不要求退货,已支付的相应货款不要求退还,认可其中的20万张鼠标垫质量合格,3148张鼠标垫属于放量,不需要计算价款;优优祝福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自2012年2月16日计算至2月24日,比例是合同约定的5%。永宏顺公司主张第一笔价款不是因为2012年1月11日太晚了而迟延,付款时间是确定的;第二笔价款本应1月16日支付,却延迟到18日才付;第三笔价款没有先后顺序的问题,是同时履行;第四笔价款本应2月28日支付,却延迟到3月1日才付;优优祝福公司的付款义务不应免除;因优优祝福公司对发货地址及数量不清楚,流程复杂,故优优祝福公司的驻场代表自行发货,是优优祝福公司自己的变动;因优优祝福公司2月15日才确认样品,且未提供发货地址,故产生发货迟延;永宏顺公司尚未向优优祝福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且同意就优优祝福公司已付价款开具增值税发票。双方均认为礼品采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并请求减少。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优优祝福公司与永宏顺公司签订的礼品采购合同,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虽然礼品采购合同约定,鼠标垫材质为天然橡胶,切割结束为热切,质量要求为裁切不能有毛边和跳帧,验收方式为以双方确认的留在优优祝福公司处的样品为基本标准(不得低于此标准),但诉讼中,存放在优优祝福公司处的鼠标垫样品未经永宏顺公司确认,永宏顺公司提交的鼠标垫样品未留在优优祝福公司处,不符合礼品采购合同的约定,优优祝福公司对该样品亦不予认可,且本案双方均未对样品进行材质是否为天然橡胶,工艺是否为热切工艺,是否有毛边和跳帧现象进行检验,仅从鼠标垫的外观无法判断,因此应优优祝福公司申请本院委托检验认证北京公司对永宏顺公司生产的鼠标垫的材质是否为天然橡胶以及工艺是否为热切工艺,是否有毛边和跳帧现象进行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证明永宏顺公司生产的鼠标垫存在跳帧现象,主要成分为天然橡胶,并含有少量的丁苯橡胶,部分鼠标垫的切边符合热切工艺的特点,且无毛边现象,即热切效果较好,部分鼠标垫的切边符合热切工艺的特点,但存在毛边现象,即热切效果不理想,部分鼠标垫的切边不符合热切工艺的特点,且存在毛边现象,不符合礼品采购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致使优优祝福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优优祝福公司要求解除礼品采购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优优祝福公司有权要求永宏顺公司返还相应价款,因优优祝福公司明确表示对永宏顺公司已提供的货物均不要求退货,已支付的相应货款不要求退还,优优祝福公司已给付永宏顺公司价款共计40万元,永宏顺公司已向优优祝福公司提供鼠标垫共计233448张,虽然优优祝福公司主张其中3148张鼠标垫属于放量,不需要计算价款,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故根据礼品采购合同约定的鼠标垫单价1.42元计算,优优祝福公司要求永宏顺公司退还货款68503.84元并开具331496.16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保护;永宏顺公司要求优优祝福公司继续履行礼品采购合同,接收余下货物,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赔偿仓储费用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礼品采购合同约定,优优祝福公司于2012年1月11日给予永宏顺公司10万元货款,2012年1月16日给予永宏顺公司10万元货款,永宏顺公司需要在2012年2月15日交付优优祝福公司20万张鼠标垫,交20万个付款10万元,2012年2月28日交付208000张剩下的鼠标垫,优优祝福公司收到该礼品并验货合格后,一次性支付给永宏顺公司237360元。双方实际履行合同时,优优祝福公司于2012年1月12日给付永宏顺公司价款10万元,逾期1日,2012年1月18日给付永宏顺公司价款10万元,逾期2日,永宏顺公司至2012年2月23日向优优祝福公司交付鼠标垫的数量才达到20万张,由于优优祝福公司逾期付款3日,据此计算永宏顺公司的供货时间作相应顺延后,仍逾期交货5日,2012年2月23日优优祝福公司给付永宏顺公司价款10万元,并未逾期,此后由于永宏顺公司生产的鼠标垫存在质量瑕疵,优优祝福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则双方均不存在逾期履行合同义务的问题。因双方互有违约行为,双方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逾期履行合同义务存在正当理由,应当互负违约责任,且双方均认为礼品采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并请求减少,为便于实现双方各自的权利,保障合同义务履行的整体性与效率性,故本院认定优优祝福公司在本诉中主张的违约金与永宏顺公司在反诉中主张的违约金直接进行折抵。礼品采购合同约定,货运要求为汽运共7个城市的运输费用由永宏顺公司承担。由于优优祝福公司逾期付款3日,永宏顺公司的供货时间作相应顺延后,仍逾期交货5日,导致优优祝福公司自行采用航空运输和汽车运输的方式运输货物,永宏顺公司应当赔偿优优祝福公司的相应损失,故优优祝福公司要求永宏顺公司支付运输费53178.6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保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优优祝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永宏顺袋业有限公司于二Ο一二年一月十一日签订的礼品采购合同;二、被告深圳市永宏顺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优优祝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价款六万八千五百零三元八角四分;三、被告深圳市永宏顺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优优祝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运输费用损失五万三千一百七十八元六角九分;四、被告深圳市永宏顺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优优祝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并交付金额为三十三万一千四百九十六元一角六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驳回原告优优祝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反诉原告深圳市永宏顺袋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被告深圳市永宏顺袋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八千四百二十四元,原告优优祝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优优祝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九百六十五元,由被告深圳市永宏顺袋业有限公司负担五千四百五十九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八千五百五十八元,反诉原告深圳市永宏顺袋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反诉原告深圳市永宏顺袋业有限公司负担八千零一十四元,由反诉被告优优祝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五百四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三万零八百二十五元二角,原告优优祝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永宏顺袋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莫泰京人民陪审员  郑忠秀人民陪审员  闫少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