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南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刘洋申请执行许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洋,许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南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刘洋,男。被执行人许裕华,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南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许裕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裕华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许裕华有资金扣留在南部县委政法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许裕华被扣留在南部县县委政法委的人民币93043.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永 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菊花(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