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李丽颜与郭启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大岭界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颜,黎健祥,苏六弟,郭启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大岭界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427号原告:李丽颜,女,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钟武平,广东武平律师事务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桂宇,广东武平律师事务律师。被告:黎健祥,男,195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苏六弟,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第三人:郭启明,男,195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第三人: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大岭界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罗银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颜诉被告黎健祥、苏六弟,第三人郭启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大岭界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丽颜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华斌审 判 员 老善涵人民陪审员 陈金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