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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东莞长江电脑制品有限公司与刘国治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长江电脑制品有限公司,刘国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6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长江电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金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万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军利,系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治,男,汉族,1970年1月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学科,系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长江公司不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3)东三法民二初字第13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该案的诉讼标的巨大,且案情复杂,因为实际与上诉人曾经发生过业务的是台湾人叶昆田、叶端午,该两人只是租赁了上诉人的房产作为厂房独立经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任何业务关系,而且加工款的支付和接受是在台湾和香港,具有涉外因素,属于涉外案件。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该案应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改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责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被上诉人刘国治未答辩。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起诉的诉讼标的为1240378.14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以及《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作为东莞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诉讼标的金额为8000万以下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以及6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因此,本案被上诉人起诉的诉讼标的以及是否涉外、涉港澳台,均属于在本市基层法院管辖的范围之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长江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贾鸿宾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玉燕第2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