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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知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古德信贸易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古德信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知初字第122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惟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华超、陈乐妤。被告杭州古德信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冬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古德信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燕山代理审判员  梁 琨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汪殷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