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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3-12-09

案件名称

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韶关分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住宅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36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负责人:林楚明,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永刚,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耿松,广东执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住宅局。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何奕飞,局长。委托代理人:康世强,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司法所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艳红,广东邦德尔律师事务所律师。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韶关分公司(下称韶关一建)因与深圳市宝安区住宅局(下称宝安住宅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865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2012年8月6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粤检民抗字[2012]26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2012年11月5日,本院作出(2012)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39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一建的负责人林楚明及代理人何永刚、姚耿松,宝安住宅局的代理人康世强到庭参加诉讼。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刘洁辉、林祎珣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09年9月17日,韶关一建以宝安住宅局将分配给其的145个车位收回,因该车位没有进行工程款结算,故宝安住宅局应向其支付工程款等为由,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宝安住宅局支付停车位工程款5012647.50元利息1892223.33元、违约金7238400元,三项合计14143270.83元。2、由宝安住宅局承担诉讼费用。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2009)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驳回韶关一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660元由韶关一建负担。韶关一建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2010)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86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6660元,由韶关一建负担。2012年8月6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以宝安住宅局收回韶关一建145个车位后,应支付对价给韶关一建等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要求依法再审。本院再审认为:原审法院查明本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865号民事判决和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加武审判员  万季明审判员  郑丽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芳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