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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民初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宁波申泽机电有限公司与王亚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申泽机电有限公司,王亚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民初字第1504号原告:宁波申泽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石浦镇万泰机电城内。法定代表人:黄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路宁,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亚华。委托代理人:许克强,象山县浦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申泽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亚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申泽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励芝燕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杨森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