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商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邹平广信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延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平广信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曹延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商初字第558号原告邹平广信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邹平县黛溪街道张高村。法定代表人付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邦广,山东励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延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平广信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延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平广信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平广信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自愿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平广信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秀堂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耕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