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俞根生与袁根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根生,袁根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414号原告:俞根生。被告:袁根兴。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根生与被告袁根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根生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根生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根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俞根生负担。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俞洁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