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民申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刘福林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广西贵港市贵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福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广西贵港市贵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民申字第5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福林,男,汉族,1989年5月3日生,住贵港市港南区。委托代理人姚意琼。委托代理人邹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住所地贵港市。负责人李毅,该行行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贵港市贵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法定代表人梁岳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如积,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宁。再审申请人刘福林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广西贵港市贵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贵民一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福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覃 龙审 判 员 陈礼国代理审判员 肖海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