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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陆民初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某某、丘某某、李桂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某某,丘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陆民初字第1719号原告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陆某某。委托代理人吕某某,男。被告黄某某,女。被告丘某某,女。原告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某某、丘某某、李桂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增礼适���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3年9月27日申请放弃对被告李桂才的诉讼,于201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其余诉讼参加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09年4月14日,原告的下属滩面信用社与被告黄某某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由滩面信用社贷款人民币80000元给被告,借款期限自2009年4月14日至2012年3月20日,月利率为0.45%上浮40%,逾期按原约定利率加收50%利息,逾期偿还贷款利息的计收复利,被告丘某某提供担保,同日,滩面信用社向被告发放了贷款80000元。计至2011年6月30日止,被告共还利息13559.93元,贷款逾期后,本金及余下利息未按合同约定偿还。为此,请求判决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双方约定计,从借款之日计至还清本息之日,已支付利息相��抵减)给原告。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的身份证和户口薄,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借款申请书、借款申请表、担保意愿书、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4、广西农村信用社贷款还款明细登记表,证明至2011年6月30日止,被告共还利息13559.93元。被告黄某某、丘某某未作答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但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09年4月14日,被告黄��某作为借款人、丘某某作为担保人与原告下属的滩面信用社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主体合格,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丘某某发放了贷款80000元。逾期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黄某某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合法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丘某某作为共同担保人,对上述借款依法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某某应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给原告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被告黄某某应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计算方法是: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月利率为0.45%上浮40%,逾期按原约定利率加收50%利息,从2009年4月14日起计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13559.93元应抵减);三、被告丘某某对上述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00元(原告已预交900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上述款项,限义务人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20-4052010120004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增礼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运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