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桂阳法诉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3-16
案件名称
刘文芳与桂阳县太和镇社员村下高塘岭34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文芳,桂阳县太和镇社员村下高塘岭34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诉保字第1号原告刘文芳,女,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委托代理人刘明健,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桂阳县太和镇社员村下高塘岭34组。负责人徐国安,男,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芳与被告桂阳县太和镇社员村下高塘岭34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桂阳县太和镇社员村下高塘岭34组在桂阳县太和镇农村经济管理站的土地补偿款70000元。原告提供了价值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桂阳县太和镇社员村下高塘岭34组在桂阳县太和镇农村经济管理站的土地补偿款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尹堂舟代理审判员 周海兵人民陪审员 谭立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远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