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神法执字第009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刘卫忠与郭二平、高振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卫忠,郭二平,高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925号申请执行人刘卫忠,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郭二平,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高振军,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刘卫忠依据本院作出的以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神民初字第0330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郭二平、高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郭二平、李秀忠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愿与申请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郭二平于2013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7.6万元。二、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050元,被执行人高振军自愿担负。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3304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 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