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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邻水民初字第48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熊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4826号原告熊某某,女,生于1983年5月3日,汉族。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86年2月1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二○一三年十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小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