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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3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王国军与陈生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军,陈生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389号原告:王国军。被告:陈生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军司与被告陈生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军撤回对被告陈生千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8元,依法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王国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滨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