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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蓬民初字第23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蓬民初字第2396号原告罗某某,女,生于1978年6月2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洪,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生于1971年7月1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金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天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