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蓬民初字第23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蓬民初字第2396号原告罗某某,女,生于1978年6月2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洪,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生于1971年7月1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金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天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