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冀民一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冀州市某村委会与郭某某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市某村委会,郭某某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1096号原告冀州市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郭某,村支书兼村主任。被告郭某某。原告冀州市某村委会与被告郭某某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冀州市某村委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冀州市某村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庆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小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