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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冀民一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冀州市某村委会与郭某某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市某村委会,郭某某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1096号原告冀州市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郭某,村支书兼村主任。被告郭某某。原告冀州市某村委会与被告郭某某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冀州市某村委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冀州市某村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庆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小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