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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1676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1981年4月16日出生。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0年1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建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