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1676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1981年4月16日出生。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0年1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建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