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贡井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永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培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永江,李培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贡井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罗永江,男,1979年1月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李培文,男,1976年5月出生,汉族,四川荣县人,住自贡市贡井区莲花镇。。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罗永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培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培文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培文银行存款7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 亮二〇一三年十月一十七日书记员 潘虹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