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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山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粤荣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诉深圳乐途驱动技术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粤荣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深圳乐途驱动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龙法山民初字第599号原告深圳市粤荣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负责人吴传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姝,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乐途驱动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少真。原告深圳市粤荣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诉被告深圳乐途驱动技术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勇安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1月签订月度结算协议书,确定合作关系。依据协议书的约定,原告每月7日前向被告发出上月收寄货件的月结账单供被告审核,如被告对月结账单有异议,应自收到账单之日起六个工作日内通知原告,如逾期不提出异议,则视为确认。被告应于每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上月运费及相关费用,若迟延付款还应支付月结款的20%作为赔偿金。原告已依约向被告发送账单,但被告拒不支付2013年1月、2月的月结款共16289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2013年1月及2月的月结款16289元;2、支付原告迟延付款的赔偿金3258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包括:1、月度结算协议书(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输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方支付服务费用的方式为月结,如被告迟延付款应当按照当月月结款20%的金额支付违约金。2、通知函(原件)一张,证明被告确认2013年1月份月结款12474元,2月份月结款3815元均未支付。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月度结算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快件速递服务,原告每月1日至7日向被告发出上月收寄货件的月结账单供被告审核,收费标准以原告公布的“国内价目表及时限表”为准,被告如对月结账单有异议,应自收到月结账单之日起六个工作日内通知原告,如逾期不提出异议,则视为确认;被告应于每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上月运费及相关费用,如迟延付款,被告按当月月结款的20%向原告支付赔偿等内容。协议书签订后,原告依约按被告的要求运送货物,按月向被告发送月结账单。2013年3月13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一份通知函,内容为“由于我公司于2012年10月31日经深圳罗湖坪山申通快递公司发出8箱货丢失的问题没有解决,暂不付2013年1月份月结款12474元及2月份月结款3815元”。因被告未支付2013年1月及2月的月结款(运费),原告遂于2013年9月5日诉至本院,提出上列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月度结算协议书,约定由原告运送被告的货物,被告支付运费,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属货物运输合同。原、被告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在原告依约为被告运送货物后,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向原告支付2013年1月及2月的运费(月结款)16289元,有原告提交的月度结算协议书及通知函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据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1月及2月的运费(月结款)1628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月度结算协议书约定的期限支付运费,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依月度结算协议书约定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258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乐途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粤荣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运费16289元。二、被告深圳乐途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粤荣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违约金325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乐途驱动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勇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俊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