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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高民初字第03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潘华诉周军、刘成妹、张启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华,周军,刘成妹,张启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高民初字第0386号原告潘华,居民。委托代理人凌建华。被告周军,居民。被告刘成妹,居民。被告张启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华诉被告周军、刘成妹、张启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潘华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潘华负担。审判员  罗海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良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