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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民商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20-05-12

案件名称

信建平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南阳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信建平;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南阳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民商初字第1382号原告信建平,女,汉族,出生于1953年9月30日,住南阳市。委托代理人党元林,河南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南阳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与范蠡路交叉口东北角。负责人高敏,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贺玉平,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信建平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南阳分公司保险合同一案中,由于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信建平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信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信建平负担。审判长 曹 青审判员 杜学兰审判员 沈宗善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