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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债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何荣师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信用卡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何荣师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债初字第643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法定代表人王卫东,行长。委托代理人覃茂吉,该行职员。被告何荣师。本院于2013年8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诉被告何荣师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少燕审判员  李燕萍审判员  唐 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邢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