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岳民商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心连心集团有限公司与湘潭市东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心连心集团有限公司,湘潭市东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商初字第568号原告心连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韶山中路10号。法定代表人黄腾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莫娜,女,198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系原告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湘潭市东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工商局10栋101号。法定代表人张国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心连心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东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心连心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心连心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心连心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心连心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龚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彭兵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