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淄执指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崔传河、崔建雷等与崔瑞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传河,崔建雷,崔建富,崔建肖,崔瑞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淄执指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崔传河,农民。申请执行人崔建雷,农民。申请执行人崔建富,农民。申请执行人崔建肖,农民。被执行人崔瑞池,农民,现被羁押于淄博监狱。崔瑞池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本案执行,现指定高青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3)淄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案指定高青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洪胜审 判 员 卫雁冰代理审判员 邢 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