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商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派罗特克(深圳)高温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派罗特克(深圳)高温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荣商催字第1号申请人:派罗特克(深圳)高温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人:派罗特克(深圳)高温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11年9月30日,到期日为2012年2月28日,出票人为上海梅林(荣成)食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威海市宏茂物资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十万元整,汇票号码为1030005220553709,付款行为农行荣成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派罗特克(深圳)高温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盛卫国审 判 员 杨 惠代理审判员 孙文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洪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