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商辖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南京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江苏天马万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江苏天马万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商辖初字第60号原告南京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南京市秦淮区建邺路98号鸿信大厦26楼。法定代表人朱宽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文良,江苏卓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天马万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新北区天山路22号。法定代表人马浩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马万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江苏天马万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而本案的合同签订地在该公司住所地,故原告应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团费收款确认单中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中虽也有协议管辖之约定,但团费收款确认单签订在后且协议管辖有效,应以团费收款确认单约定的协议管辖为准,现因区划调整,原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与原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合并成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且原告南京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建邺路98号鸿信大厦26楼,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天马万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潘晶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胡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