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渭中法民二终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祝静与马俊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祝静,马俊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渭中法民二终字第00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祝静,女,汉族,1977年3月21日出生,系韩城市下峪口小学教师。委托代理人贺军,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祝元龙,男,汉族,1948年9月3日出生,退休职工,系上诉人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俊斌,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晓星,陕西秦澄律师事务所律师。祝静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民初字第00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祝静的委托代理人贺军、祝元龙和被上诉人马俊斌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晓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民初字第005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060元退还上诉人祝静。审 判 长 雷晓宁代理审判员 李 谦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华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