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合执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珠光农场与被执行人╳╳县廉州供销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xxxx珠光农场,XX县廉州供销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xxxx珠光农场,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清水江。法定代表人:庞XX,该农场场长。委托代理人:谢XX,该农场副场长。委托代理人:李XX,广西广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XX县廉州供销合作社,住所地:XX镇XX寺。法定代表人:毛XX,该合作社主任。申请执行人广西XX**珠光农场与被执行人XX县廉州供销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西XX**珠光农场依据(2011)合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204671.07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合执字第400号案予以结案。本次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或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庞志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龙小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