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枣民三初字第4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王丹、陈龙云等与刘家柱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丹,陈龙云,刘家柱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三初字第491-1号原告王丹。原告陈龙云。被告刘家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丹、陈龙云与被告刘家柱加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丹、陈龙云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丹、陈龙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丹、陈龙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财产保全费1195元,共计2695元,由原告王丹、陈龙云共同承担。审判员 杜金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