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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民三初字第4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王丹、陈龙云等与刘家柱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丹,陈龙云,刘家柱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三初字第491-1号原告王丹。原告陈龙云。被告刘家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丹、陈龙云与被告刘家柱加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丹、陈龙云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丹、陈龙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丹、陈龙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财产保全费1195元,共计2695元,由原告王丹、陈龙云共同承担。审判员  杜金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