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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辖终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何德民与安徽省姑孰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姑孰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何德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辖终字第6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姑孰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建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德民。上诉人安徽省姑孰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德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拱墅区人民法院(2013)杭拱民初字第141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省姑孰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徽省姑孰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徽省姑孰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磊审 判 员  张一文代理审判员  金瑞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翁迪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