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芜湖市龙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芜湖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龙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芜湖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288号原告:芜湖市龙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法定代表人:陈红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新伯,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洁,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法定代表人:史培国,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芜湖市龙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湖担保公司)诉被告芜湖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罗纺织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湖担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圣罗纺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经审理终结。龙湖担保公司诉称:圣罗纺织公司因经营需要,于2012年向安徽省繁昌县农村合作银行贷款人民币980万元。同日,龙湖担保公司与安徽省繁昌县农村合作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该笔贷款由龙湖担保公司给予担保。圣罗纺织公司以其机器设备、土地及在建工程提供反担保。借款到期后,圣罗纺织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归还上述贷款。龙湖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要求圣罗纺织公司履行反担保义务,但圣罗纺织公司一直拒绝偿还,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圣罗纺织公司立即支付代偿款人民币9965778.75元。2、圣罗纺公司以9965778.75元为基数每月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向龙湖担保公司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3、龙湖担保公司对圣罗纺织公司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圣罗纺织公司向龙湖担保公司支付实现债权费用18万元。5、圣罗纺织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圣罗纺织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龙湖担保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圣罗纺织公司向银行借款,龙湖担保公司为其担保的事实。证据2、《流动抵押登记书》,《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圣罗纺织公司向龙湖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的事实。证据3、《银行转账凭证》,证明龙湖担保公司为圣罗纺织公司代偿的事实。证据4、《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证明龙湖担保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用的事实。证据5、《三方协议》一份,证明圣罗纺织公司为上述借款向向龙湖担保公司提供抵押及反担的事实。圣罗纺织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提交证据。本院对龙湖担保公司证据的认证意见:因龙湖担保公司均提交了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的原件核对且有银行的支付凭证予以证实,故本院对龙湖担保公司的证据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8日,圣罗纺织公司因经营需要,与安徽省繁昌县农村合作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借款期限为2012年5月18日至2013年5月18日,用途为购原材料,借款金额为980万元,月利率为6.56‰,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龙湖担保公司为圣罗纺织公司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同日与安徽省繁昌县农村合作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2012年5月21日,圣罗纺织公司与芜湖市三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龙湖担保公司三方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圣罗纺织公司以其位于芜湖市三山区临江工业区225494平方米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和约9万平方米厂房和办公楼(在建工程)及相关机械设备、办公设施、原料及产品作为抵押为上述借款向龙湖担保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并于2012年7月31日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上述合同签订后,安徽省繁昌县农村合作银行向圣罗纺织公司发放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圣罗纺织公司在约定还款期限内未能履行还款义务。龙湖担保公司依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委托芜湖市三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代为支付圣罗纺织公司的贷款本息共计9965778.75元,后要求圣罗纺织公司履行反担保义务,但圣罗纺织公司一直不予还款,龙湖担保公司故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圣罗纺织公司因购原材料需要向安徽省繁昌县农村合作银行借款,并与安徽省繁昌县农村合作银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龙湖担保公司自愿为圣罗纺织公司的上述借款进行担保,并与安徽繁昌农村合作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及三方签订《三方协议》的行为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二、圣罗纺织公司向安徽省繁昌县农村合作银行借款980万元,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本付息,龙湖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圣罗纺织公司追偿,并要求其履行反担保义务,故本院对龙湖担保公司主张圣罗纺织公司立即支付代偿款本息共计9965778.75元的诉请予以支持。龙湖担保公司请求对圣罗纺织公司逾期还款以9965778.75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利4倍支付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因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付息,故本院对龙湖担保公司按上述4倍付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对圣罗纺织公司逾期贷款的利息,应以9965778.75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三、圣罗纺织公司逾期不能向龙湖担保公司支付上述代偿本息,龙湖担保公司对圣罗纺织公司所有抵押物享有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的优先受偿权。四、龙湖担保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18万元,因双方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均有约定,且该数额符合相关规定的标准,故本院对龙湖担保公司要求圣罗纺织公司支付其实现债权费用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芜湖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芜湖市龙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9965778.75元(利息计算自2012年5月18日至2013年5月18日止)逾期利息自2013年5月19日起按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芜湖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市龙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18万元。三、原告芜湖市龙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前两项债权对被告芜湖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抵押物的折价、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38元(原告已预交5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8038元,由被告芜湖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丁家平审判员 谭宁玲审判员 李 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 园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