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执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柳应简与张先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318号申请执行人:柳应简。被执行人:张先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应简与被执行人张先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先进长期在外务工,具体务工地址不详,且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岳民一初字第00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提出申请,要求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审判员 方诗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修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