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复民初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32)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复民初字第1318号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赵智安、李杰,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扈朝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文忠刚 关注公众号“”